本文是学习GB-T 14592-2014 钼圆片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本标准规定了钼圆片产品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、质量证明书和合同
(或订货单)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功率半导体器件及电真空器件等用钼圆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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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2828.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
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
GB/T 3850 致密烧结金属材料与硬质合金密度测定方法
GB/T 4325(所有部分) 钼化学分析方法
YS/T 660—2007 钼及钼合金加工产品牌号和化学成分
表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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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型号按产品牌号、供货状态和尺寸规格的顺序表示并标记,标记示例如下:
示 例 1 :
公称直径为20 mm, 厚度为2 mm 的 Mol 牌号的毛坯钼圆片产品表示为:
Mo1M20×2.0。
示 例 2 :
公称直径为45 mm, 厚度为3 mm 的 Mo2 牌号的喷砂车边钼圆片表示为:
Mo2P45×3.0。
GB/T 14592—2014
示例3:
公称直径为80 mm, 厚度为4 mm 的 Mol 牌号的粗磨车边钼圆片表示为:
Mo1C80×4.0。
示例4:
公称直径为55 mm, 厚度为2.5 mm 的 Mol 牌号的精磨钼圆片表示为:
Mo1J55×2.5。
示例5:
公称直径为55 mm, 厚度为2.5 mm 的 Mol 牌号的电火花切割钼圆片表示为:
Mo1D55×2.5。
示例6:
公称直径为30 mm, 厚度为4 mm 的 Mol 牌号的研磨车边钼圆片产品表示为:
Mol Y30×4.0。
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 YS/T 660—2007 中 Mol,Mo2 牌号的要求。
钼圆片的密度不小于10.0 g/cm³。
3.4.1 产品直径及其允许偏差见表2,厚度及其允许偏差见表3。
表 2
单位为毫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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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 3
单位为毫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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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14592—2014
3.4.2 毛坯产品平面度不大于0.100 mm; 粗磨产品平面度不大于0.025 mm;
精磨产品平面度不大于 0.015 mm;研磨产品平面度不大于0.010 mm。
3.4.3 粗磨产品表面平行度不大于0.030 mm;
精磨产品表面平行度不大于0.020 mm; 研磨产品的表面 平行度不大于0.010
mm。
3.5.1
产品表面不允许有鼓泡、夹杂、裂纹及超出厚度允许偏差的斑点、凹坑、划伤。
3.5.2
产品边缘应整齐,不允许有分层、崩边现象,允许有局部的轻微的不超过允许偏差的冲痕和小
毛刺。
3.5.3 喷砂产品表面砂痕均匀,无目视可见的斑点、氧化点和残存砂痕。
3.5.4 磨光产品表面粗糙度及表面缺陷应符合表4规定。
表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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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经过腐蚀检测后,表面无亮点凹坑缺陷产生,边缘无分层现象产生。
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按照GB/T 4325 的规定进行。
产品的密度测定按照GB/T 3850 的规定进行。
4.3.1 产品的直径和厚度测量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。
4.3.2 产品的平面度检测应将钼圆片放在平台上,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。
4.3.3 产品的平行度用精度0.010 mm
的千分尺测量,在相互垂直的方向测量4点,任意两点的差值不
得超过平行度要求。
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法进行检测;粗糙度采用对比块检测。
GB/T 14592—2014
磨光产品腐蚀检测方法如下:
a) 腐蚀溶液:30%H₂O₂ :10%NaOH 溶液=90:10(体积比);
b) 腐蚀温度:室温(23℃±2℃);
c) 时间:1 min~3 min;
d) 待反应生成深棕色泡沫后,立即用清水冲洗,吹干。
5.1.1
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查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和合同(或订货单)的要求,并附质量证明书。
5.1.2
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。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定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,应在收到产品
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
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。每批由同一牌号、同一供货状态和同一型号的产品组成,批量不限。
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见表5所示。
表 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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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4.1
产品的化学成分和密度检验不合格时,则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。如仍有一个结果
不合格时,则整批不合格。
5.4.2 产品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按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AQL=2.5
判定。不合格时按加严检查一
次抽样方案 AQL=2.5 复验。若仍不合格时,则整批不合格。
5.4.3 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,判该件产品不合格。
5.4.4
腐蚀性能检测后有不合格样品时,则取双倍试样进行复验。如仍有不合格样品时,则判该批不
合格。
GB/T 14592—2014
6 标志、包装,运输、贮存和质量证明书
6.1.1 检验合格的产品应附有标签或标牌,其上注明:
a) 牌号;
b) 批号;
c) 净重;
d) 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。
6.1.2
产品包装箱上应标明:供方名称、产品名称、状态、批号、重量及“轻放”、"防潮"等字样或标志。
6.2.1
产品应装入垫有防潮纸的木箱、纸箱或铁桶内,用纸屑或泡沫塑料将产品隔开,并将箱体塞紧。
6.2.2 产品在运输途中应防水防潮,并避免剧烈震动。
6.2.3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、不含腐蚀性气氛的场所。
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。其上注明:
a) 供方名称、地址;
b) 产品名称;
c) 产品牌号、型号和状态;
d) 产品批号;
e) 净重和件数;
f)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检印;
g) 本标准编号;
h) 检验日期(或包装日期)。
本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(或订货单)应包括下列内容:
a) 产品名称;
b) 牌号、型号和状态;
c) 产品净重或件数;
d) 本标准编号;
e) 其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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